“陪你去看流星雨落在这地球上让你的泪落在我肩膀”——《流星雨》
漫天的流星雨,是偶像剧里无比浪漫的场景,赚足了无数痴男怨女的眼泪。
不过,要是划过天空的不是普通流星的话,可能就浪漫不起来了。
10月11日凌晨0:16分左右,吉林省松原市的夜空中突然出现了一个斜线下坠的光点。拖着长尾巴的光点,在下坠过程中迅速膨胀,爆发出耀眼的白光,瞬间夜空亮如白昼。之后白光又在急速收缩成一团火球后湮灭在茫茫夜色中。
整个过程持续的实际非常短,只有2秒钟左右。但是巨大的亮度让吉林长春、吉林松原、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的居民都得以目击了这一事件。
不少监控和行车记录仪也都记录到了这一壮美时刻。
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次火流星事件。
所谓火流星就是较大的星体陨落时产生的流星现象。
年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地区的火流星就是一颗直径约20米,重量在吨的小行星造成的。
当时这颗小行星以约每秒19公里的速度冲入地球大气层,在大气层中剧烈燃烧并在空中发生爆炸,产生了相当于30个广岛原子弹的威力。爆炸产生的冲击波破坏了大量建筑,约有人受伤。
年10月4日晚上8点9分左右,在我国云南的香格里拉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火流星事件。随后中国地震台网实时记录到了一次相当于2.1级的地震。
一般认为火流星产生巨大的亮光是因为闯入大气层的星体与稠密大气高速摩擦生热,点燃星体物质和周围空气产生的。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速陨落使得星体前端的空气被大幅度压缩,该部分的空气温度剧烈升高,才是星体燃烧的主因。
由于火流星是较大的流星体,因此很可能在侵入大气过程中没有完全燃烧殆尽。
从而能够落入地表,即成为我们常说的陨石。
目前该次火流星事件产生的陨石尚未发现。但吉林省吉林市博物馆称已派出科考人员寻找陨石,同时呼吁天文爱好者及市民不要盲目寻找,如果有发现,应与相关部门及时联系。
事实上对陨石感兴趣的不止科学家和天文爱好者,还有不少想从中捞一票的人。因为陨石不但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而且还很值钱。
特别是近年来,陨石的交易价格一路走高。
不过不同种类的陨石价格落差很大。
其中最为昂贵的属月球陨石和火星陨石,据说其每克价格在三千美元左右,优质的甚至在万元美元,其价格远超黄金。
年在佳士得拍出一颗重量为31克名为NWA“黑美人”火星陨石,成交价高达美元。
那么要是发现地上有颗陨石,到底能不能捡起来揣兜里呢?
这其实是两个问题。
第一,能不能捡,即和陨石直接接触是不是安全。第二,能不能揣兜里,即陨石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先看第一个问题。
有人认为陨石来自宇宙空间,应该吸收了大量的辐射,不安全。事实上科学家表示大约92.8%的陨石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5.7%是铁和镍。其他的陨石是这三种物质的混合物。陨石本身而言没有放射性。
因此一般而言,直接接触已经降温的陨石应该是没有危险性的。
再看第二个问题:是不是谁捡到陨石就归谁?
在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后,团爸发现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先来看看国外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陨石等同于埋藏物,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各占一半份额。
阿根廷法律规定陨石是国家的“自然遗产”。
美国普通法判定,陨石属于不动产,归土地所有权人。私地归地主,公地归州或联邦政府。
那么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呢?
遗憾的是,在我国法律上尚没有明文规定陨石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一般来说业内存在着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是国有论。有学者认为陨石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是一种特殊的“无主物”,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先占原则,所以适用古生物化石规定,收归国家。另外年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属于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属于国家财产。
第二种认为陨石归私人所有。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是从先占角度出发,认为陨石属于无主物,应当归发现人所有。
第三种比较有意思,综合了前两种的观点。认为应该按照陨石分类来确定所有权。比如科研价值较高的、价格较昂贵的陨石归国家所有,科研价值一般或者无价值的归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则认为陨石属于所处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者。
这几种说法都各有支持者,也都各有各的道理。比较集中的争论在于第一种国有论和第二种私有论上。
然而去年的一道法考试题,似乎给这个争论给出了官方的回答。
题目是这样的:天上掉下一颗小陨石到你家菜地,这个陨石归谁?
意外的是,被搞得一脸懵逼的,不只是考生。
还有淘宝上的“陨石”卖家。
由于法考不公布答案,所以有的考生竟然事后跑去问卖家答案是什么。
不过据接近命题者的知情人士透露,命题者倾向于陨石应归国家所有。
团爸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我国尚无法律明令禁止自然人持有、买卖陨石,那就不必太过担忧。当然,如果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陨石,国家可以以征召的方式回收,并给与发现人或所有者相应的对价或是奖励。
所以,要是看到地上有块陨石,我会毫不犹豫地弯腰捡起来揣进兜里。
那么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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