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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之夜,一颗“火流星”滑亮了云南迪庆州的夜空。据相关专家介绍,这是小天体通过地球大气时被灼烧时的景象,那些没有被完全烧蚀的星体残骸落到地面,就成了陨石。

很快,各路“猎星人”聚集迪庆,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媒体报道称,国内科研人员、民间收藏爱好者及一些外国人都加入搜寻大军,目前暂无收获。

问题来了,这个“天外来客”一旦被发现,如何确定其归属?

月球陨石

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拉走了,由此引发了一场“争夺战”。朱曼一家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朱曼能否要回陨石仍是个未知数。

“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该案的代理律师孙毅称,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澎湃新闻表示,要确定陨石的所有权,首先要区分陨石是“自然资源”还是“无主物”。

“争议就在这个地方。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就像吉林市上世纪70年代发现的陨石,现在还由博物馆保护。”杨立新说。

公开报道显示,年3月8日15时许,吉林市降下了一场“陨石雨”,陨石落在吉林市桦皮厂镇方圆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当时共收集到较大陨石块,总重公斤。

其中最大的一块陨石重达公斤,被命名为“吉林一号”,这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石陨石,由吉林市吉林市博物馆收藏。

“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要考虑怎么认定对人类、对社会更有好处。我倾向于认定陨石是自然资源,国家可以用它做相关科研。”杨立新称。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杨立新同时指出,即使认定陨石为“无主物”,其所有权仍有争议。

“在学术上,我们认为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谁占有就是谁的。”杨立新解释道,通常而言民法上无主物的“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一个方法,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但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无主物’,没有规定‘先占原则’。”

专家:倾向于作为矿藏归国家,奖励发现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陨石无论被认定为“矿藏”还是“埋藏物”,其所有权都应该归属国家。

“陨石原来是没有权利人的,如果将其认定为‘埋藏物’,按照遗失物的发现原则,应该归国家所有。”赵旭东称。我国《物权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其实陨石并不是典型的埋藏物,也不属于通常所理解的矿藏,但我认为它跟矿藏的属性更接近。”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在赵旭东看来,陨石与矿藏有三个相似特点,“第一,陨石是天然形成的;第二,陨石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第三,在此之前它没有被任何人控制占有。”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不承认谁发现就归谁所有。基于以上特点,我更倾向于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矿藏对待,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发现人、占有人、控制人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杨立新说。

此次中秋“火流星”坠落之后,各路“猎星人”聚集云南,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连续寻找了4天的旅居藏地作家刘杰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在搜寻过程中碰到了“陨石研究会”的天文爱好者、陨石收藏者、陨石贩子等人。

事实上,除了收归国家之外,市场上早有陨石交易存在。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国内陨石交易市场的混乱,早已是业界公认的事实。

该报道称,早在年,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曾将自己发现的一块一吨多重的陨石暗中贩卖。5年后,这块陨石被切割数块公然出现在美国市场,每克售价高达美元,堪比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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